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,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、安全和有效使用,避免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总则
第一条、自觉爱护国家财产,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。
第二条、各系、部、处(室)等基层部门都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仪器设备齐全、完好,有关领导应指导并督促使用保管人采用科学、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办法,落实各项防范措施,切实防止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。
第三条、职工离岗(退休、工作调动、离校等)时,须将所有仪器设备完好、齐全地移交给接收人;有关交、接事宜由各部门负责人妥善安排并负全责。
第四条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,须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与设备处;仪器设备被盗,要同时报告保卫处。
第五条、对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,除按规定处理外,还要对有关人员通报批评。
第六条、凡因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坏或丢失,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外,均得予以赔偿。在处理赔偿时,可根据相关情节、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及本人的认识等各种因素具体分析、区别对待。
二、赔偿界限
第七条、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得予以赔偿:
1.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。
2.工作失职、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。
3.违反管理规定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。
4.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。
5.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(借)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。
6.公物私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。
7.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。
8.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鉴定,仪器设备丢失属于内盗的。
第八条、属于下列情况的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:
1.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。
2.一贯遵守制度、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。
3.发生事故后能主动如实报告、设法减少损失、主动配合调查、认错态度较好的。
第九条、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经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:
1.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。
2.因实验操作的特殊性(如:检修、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等)造成的损坏。
3.因停电、停水、外接电源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。
4.责任人已提出防范措施要求,但尚未具体落实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的。
5.已有防范措施,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鉴定确属外盗的。
三、事故申报与审批
第十条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的申报审批程序:
1.责任人(使用人或保管人)及时向本部门有关领导汇报情况,并从校园网下载(或到设备处领取) “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报告单”(见附件一)。
2.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后,填写“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报告单”并于3日内报设备处。
3.设备处仪器设备维修中心(或聘请专家)进行核实检查,并提出鉴定意见。
4.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。
5.主管院领导审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。
6.大仪设备损坏按照大仪设备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十一条、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事故的申报审批程序:
1.发生丢失事故,责任人须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情况(出现被盗,首先要保护现场并马上通知保卫处),随之从校园网下载(或到设备处领取)“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”(见附件二),详细填写丢失或被盗情况,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,一日内报设备处。
2.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(必要时会同设备处)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,并在“报告单”上签署鉴定结果。
3.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。
4.主管院长审批或报院长办公会审批。
四、赔偿处理原则
第十二条、未及时报告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者,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从严加倍处置。
第十三条、对可民用设备要严格计价赔偿,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需按原价赔付。
第十四条、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和维修费。
第十五条、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。
第十六条、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费。
第十七条、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部件导致整机报废的,按整机价值计算损失费。
第十八条、除可民用设备外,赔偿费的计算,可按仪器设备或零部件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。
具体规定如下:
1.投入使用1年以内的,按原值的100%赔偿。
2.投入使用1~5年以内的,按原值的50%~80%赔偿。
3.投入使用5~10年以内的,按原值的30%~60%赔偿。
4.投入使用10~15年以内的,按原值的10%~40%赔偿。
5.投入使用15年以上的,按原值的5%~10%赔偿。
6.机电类设备使用期满20年、电子类设备满15年、计算机类设备满5年以上损坏的,降低比例计算赔偿费。
7.特殊物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不受上述比例限制。
五、赔偿处理权限
第十九条、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金额,由设备处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酌情裁定,其最终批准权限为:
1.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,经设备处处长审批后执行
2.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~10000元的,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
3.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
第二十条、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出现重大损失事故,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六、赔偿费的收缴及帐务处理
第二十一条、经批准的赔偿费,由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金额的多少及本人的经济状况,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赔付。
第二十二条、赔偿费一般应在处理决定后3日内缴付:数额较大需分期赔付或确有困难不能在3日内一次付清的,由财务处凭“事故报告单”在每月发薪时扣除。
第二十三条、赔偿费收缴后作为仪器设备购置或维修经费的补充,不能作为它用。
第二十四条、因损坏或丢失事故,需核销或变更仪器设备帐时,设备帐和财务帐均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。
七、附则
第二十五条、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六条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报告单
部门: 编号:
设备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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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、型号(规格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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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原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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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坏情况及原因 |
责任人: 年 月 日 |
部门领导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
专家鉴定结果 |
鉴定人: 年 月 日 |
职能部门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
主管院长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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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
部门: 编号:
设备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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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、型号(规格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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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原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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丢失情况及原因 |
责任人: 年 月 日 |
部门领导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
保卫处或公安部门鉴定结果 |
鉴定人: 年 月 日 |
职能部门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
主管校长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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