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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资产管理办法
2011-11-02 10:10   审核人:

固定资产管理办法(试行) 

  第一章 总 则 

  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发展和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,理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,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益,制定本办法(试行)。 

   第二条 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的原则。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固定 

  资产管理工作。 

   设备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统管部门,协助主管院长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。 

   本院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体制。 

   一级管理由设备处、财务处负责; 

   二级管理由总务处、设备处、成人教育处、科技产业处、图书馆、附属工厂进修中心等固定资产分管部门负责; 

   三级管理由各系、部、处等固定资产使用、保管部门负责。 

   各级管理分工为: 

  附属技校、 

   一级管理——负责对全院各部门购置、调入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(由设备处主管)。未经设备处登记,各级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、人帐; 

   ——建立全院固定资产分类帐、分户帐、固定资产卡片以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;(由设备处主管) 

   ——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财产帐;(由财务处主管) 

   ——办理全院固定资产调拨、报废手续,并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;(由设备处主管) 

   ——开展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;(由设备处主管) 

   ——填报有关报表。(由设备处主管) 

   二级管理—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和分工,负责几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事宜;(总务处、设备处、图书馆) 

   ——对本部门所有的固定资产按要求进行管理。(附属工厂、附属技校、进修中心、科技产业处、成人教育处) 

   三级管理——学院各固定资产使用、保管部门,对固定资产负直接责任。 

   第三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(兼)职人员按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管理,各有关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对固定资产管理负全面责任。各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报设备处备案。如有变动要办理交接手续。 

   第四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,应按照统一制度管理,由设备处进行业务指导。 

   第五条 各级固定资严管理部门,应按期对帐,做到帐物相符、帐帐相符;各固定资产使用、保管部门要保持固定资产完好率。 

  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。对玩忽职守,发生被盗、遗失、损坏等事故者,要追究责任,根据有关规定按情节轻重处理,并承担经济责任。 

  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、分类、采购、入帐 

  第七条 按照财政部(93)财预字3号文件精神,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:(一)凡单价在五百元以上,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;(二)单价虽不足五百元,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;(三)根据学院实际情况,由设备处认定,并经主管院长批准为固定资产的财产。 

  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。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: 

   01类 房屋及建筑物; 02类 土地及植物; 

   03类 仪器、仪表; 04类机电设备; 

   05类 电子设备; 06类 印刷设备; 

   07类 卫生医疗器械; 08类 文体设备; 

   09类 标本模型; 10类 文物及陈列晶; 

   11类 图书; 12类 工具、量具及器具; 

   13类 家俱; 14类 行政办公用品及设备; 

   15类、被服装具; 16类牲畜。 

   第九条 各部门无论用何种资金购置固定资产,均应经一定审批程序文件方能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,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。 

  持有专人签批的 

   第十条 各部门无论用何种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后,均需到设备处登记、入帐。各级财务部门根据设备处签发的已经登记的凭证方能给予报销。不经登记、入帐,财务部门不能报销。各部门所得院外赠予的固定资产也应到设备处进行登记。 

   第十一条 三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帐、卡、及时进行增、减,按有关要求对帐和填报报表。 

  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、调拨、报废审批程序及权限 

   第十二条 四系二部一室购置教学用仪器设备,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报告,经实验室主任、系主任等各级主管领导审核。报设备处审批。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由主管院长批准。 

   各部门购置科研用仪器设备,由该课题组提出申请报告,经课题负责人审核,报科技产业处审批。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由主管院长批准。 

   各部门购置其它用途固定资产,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报告,经本部门领导审核,在明确资金来源后,由二级管理部门审核。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设备,由主管院长批准。 

   第十三条 院内固定资产的调拨,由需求单位或调出单位提出报告,经二级管理部门审核,报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。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设备,由主管院长批准。与此同时,各级管理部门相应进行财务调整。 

   固定资产调出院外,必须经院长批准。 

 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确应报废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,本部门领导审核,报设备处进行复核,经主管院长批准后,方能作报废处理;如能收回残值,统:…·上缴学院。 

   第十五条 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开办第三产业或从事社会服务,凡需申请营业执照者,必须经院长批准。 

   第十六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、保养、及时处理,不得“带病工作”。维修费由二级管理部门提供。 

  第四章附 则 

  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参照天津市高教局的文件进行。

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技术文件、材料,原则上由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保管。

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、验收、入库手续,原则上由二级管理部门办理。

第二十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实施,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表格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白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解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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